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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贷有什么特点?常见套路贷的种类

  套路贷害人不浅,国家也正在想尽各种办法,效果还是比较明显的,起码这两年被套路的人比往年少了不少的。为了让更多的朋友免受套路贷的危害,下面小编就带你一起来看看套路贷都有哪些特征吧!

  下面这几种情况都是“套路贷”犯罪行为,如果发现请马上到公安机关报案:

  比如1.以“迅速放款”为诱饵吸引借款人,随后以行规为由,哄骗借款人签下高于所借款项一倍甚至数倍的欠条。借了10万,借条写了20万。这个时候骗子最常见的说法就是“不真的还那么多,按期还就没事了”。

  在2.刻意制造逾期陷阱。,当还款日期临近时,贷款公司并不主动提醒借款人已经逾期,甚至借款人以电话故障、系统维护等名义无法还款。然后,这些公司以违约为名收取高额滞纳金和手续费。

  3.层层“平账”。的贷方欺骗借款人去银行转账并取走现金,留下银行流水作为证据。比如贷款人通过银行转账20万给借款人,然后让借款人取出来,再取走10万。最终借款人实际只拿到10万,但银行流水显示已经贷了20万。

  4.以“违约金”“保证金”“中介费”“服务费”“行业规矩”等各种名义骗取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借款合同、房产抵押合同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各类合同。通过玩文字游戏制造各种陷阱,导致借款人违约,从而非法占用借款人的财产,甚至占用房地产。

  5.与被害人进行相关口头约定,制造资金给付凭证或证据,制造各种借口单方面认定被害人“违约”并要求“偿还”虚高借款,在被害人无力“偿还”的情况下,进而通过讨债或者利用其制造的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证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等各种手段向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施压,以实现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合法财产的目的。

  例如,6.通过暴力手段,或者所谓的“谈判”“协商”“调解”以及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使被害人产生心理恐惧或心理强制等“软暴力”手段索取非法债务。,把油漆泼在他家的门上,撬开借款人家的门,一路跟踪借款人,等等。借款人不能社交,没有生活,只好躲起来。很多人向这些公司借钱后,原来的贷款金额只有10万、20万左右,最后都滚雪球般的增长到340万。

  在7.明知他人实施“套路贷”犯罪的,协助制造银行走账记录的;协助办理司法公证的;提供资金、场所、交通等帮助的;协助以虚假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帮助转移犯罪所得及其产生收益,套现、取现的;以共同犯罪论处。,之前,有律师帮助“例行贷款”虚假诉讼被判刑的案例!

  案例一、实借5000元损失190余万房产

  2015年1月24日,在杭某(未成年人)原想借款3000元的情况下,傅某、郝某等人进一步欺骗杭某借款4万元,并通过王、唐将杭某介绍给被告。

  人瞿某,谈妥由后者放贷。

  次日,瞿某、唐某“空放”高利贷16万元给杭某,杭某当场取现12万元还给瞿某,余4万元交给傅某等人,其中3.5万元作为“中介费”由傅某、郝某、王某等人分赃花用,杭某实际得款5000元,唐某从瞿某处获得中介费5000元。

  同年8月10日,瞿某、应某向杭某索要上述16万元借款及高额利息,胁迫杭以其名下房产抵押贷款归还欠款。

  8月下旬,瞿某、应某至杭某居住地,找锁匠并诱骗杭某从家中偷出房产证,诱骗杭某将房产过户给马某(另案处理),以马某的名义贷款给杭某。

  8月28日,瞿某、应某带杭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价为170万元(后经评估价值为194万元)。杭某在收到马某支付的68万元房款后,于10月21日将房产过户给马某。10月29日,马某与杭约定房价变更为160万元后,支付余款90万元。杭某于当日将90万元转入瞿某银行账户,其余钱款均于房款入账当日或次日以现金方式取款,另于10月2日汇款5.2万元给瞿某。同期,瞿某还先后于2015年8月27日、10月17日转账22万元、42万元给杭某进行资金走账,以对应其让杭写的90万元借条数额。2016年2月4日,马某以182.5万元的价格将上述房产转售给了杨某。

  案例二、“借款”15万,实际分文未得

  2015年1月13日,傅某、郝某等人带被害人范某(未成年人)找到唐某,双方谈妥借款人民币3万元后,由唐某在附近一家农业银行以资金走账的方式“空放”12万元给范某,范某当场全部取现,将其中10.5万元交给唐某,余款1.5万元被傅某等人以“中介费”名义瓜分,当日范某分文未得。

  次日,唐某以范某借条住址写错为由拒绝发放贷款余额1.5万元,并以借条和银行走账金额向范索要全部借款12万元未果。

  尔后,唐某将上述12万元的虚假债权转至被告人应某处“平账”,由应某通过农业银行“空放”15万元给范某,并让范写下借条,范当场全部取现,将其中12万元归还唐某,3万元作为利息交应某,范某仍分文未得。2015年1月14日晚起至案发,应某多次带多人至范某家中索要15万元“借款”。

  案例一、案例二6名被告人,其中瞿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二十六万元;其余5人分别判处六年至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杭某经济损失。

  案例三、一律师参与“套路贷”获刑3年

  2016年3月,陈某等人经商议注册成立上海衡燊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衡燊公司)从事高利贷业务。

  2016年4月18日,被害人吕某至衡燊公司欲借款15万元,写下25万元的借条。陈某、韩某等人在发现吕某隐瞒房屋已有抵押的情况后并未放款,朱某、徐某还对吕某实施殴打。2016年6月27日,被告人曹某(系执业律师)接受陈某、俞某等人委托,以虚构的吕某借得25万元且未归还的事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申请诉讼保全,要求偿还本金25万元及利息,法院裁定冻结、扣押、查封被害人名下25万元财产,后曹某在得知陈某等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申请撤诉及解除保全。

  2016年4月11日,被害人姜某至衡燊公司实际借款28.8万元,但写下70万元的借条并订立《个人借款合同》。后姜某在次月归还了2万元。2016年6月27日,被告人曹某(系执业律师)在接受陈某、俞某等人委托后,捏造被害人姜某借款70万元的事实,向法院起诉并申请诉讼保全,要求偿还本金70万元及利息,法院裁定冻结、扣押、查封被害人名下70万元。后曹某在得知陈某等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申请撤诉及解除保全。

  上述8名被告人作出如下判决,其中为首者陈某因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二十二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三十四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的被告人曹某(系执业律师)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六万元。

  案例四、故意拖延还款迫使被害人违约

  陈某系上海旭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筹公司)实际管理人。

  2015年11月17日,被害人张某某夫妇向旭筹公司借款50万元,根据旭筹公司规定,需以房屋作抵押、签订金额为80万元的借款合同,被害人收到80万元转账后交付现金30万元作为保证金。旭筹公司假意承诺只需按期归还实际借款50万元及利息。

  此后,张某某、梁某多次联系还款50万元事宜遭陈某等人借口拖延,至临近还款期限,陈某否认收过30万元保证金的事实,要求被害人还款80万元,张某某夫妻无奈于2016年5月11日支付80万元给陈某。

  陈某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十四万元;其余2人分别判处3年和2年有期徒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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