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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找不到了 担保人应不应该还钱

  民法典在我国已经正式实施,其中第十三章明确了担保合同和担保责任,为了将担保问题阐述的明明白白,最高人民法院还专门出了一个司法解释,那就是《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所以现在对于每一个民众来说,如果想给他人做担保,请最好学习一下民法典和司法解释,搞清楚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未来才能不认为自己冤枉或者承担不了责任。

  担保责任有两种,一种是一般保证责任,一种是连带保证责任。但是我们要记住,只要是担保,肯定要承担责任的。而且担保是一个单方面的责任承担,担保的义务性非常强,但是权力性非常弱。这就让很多担保责任人觉得自己很不公平,为什么自己一点好处也没有,或者得到了好处非常微薄,但是自己承担的责任非常巨大。所以在担保之前为什么一定要慎重和考虑清楚。有时候签字之后,后续的事态发展就不由得自己来控制了。

  1.一般保证责任。这种担保是让担保人享有先诉抗辩权。也就是说,债权人如果想追索债权,他必须先要去法院起诉借款人,最终在借款人无法清偿的情况下才能去追索担保人。借款人无法清偿的前提要求必须经过法院的有效判决,同时法院执行庭已经接受了强制执行的申请,并且最终做了强制执行的动作,但是仍然没有帮助债权人拿回有的债权和所享有的权益。

  我在此情况下,债权人就可以发起另外一个诉讼,就是针对担保人的担保责任诉讼。在欠款人无法还款的情况下,剩余未得到支持的债权和权益,那么担保人则必须承担。

  举个例子,假如欠款人无法归还银行10万元贷款,在贷款逾期之后,银行先要起诉借款人,最后形成有效法院判决,并且法院强制执行只执行到了3万元。那么此时银行就可以再起担保责任,诉讼要求担保人偿还剩余的7万元以及其他的利息及其他开支。

  2.连带保证责任。这种担保方式其实就将欠款人和担保人置于同一责任的基础上,只要债权人在借款到期之后无法收回借款,那么就可以向法院进行诉讼,要求追偿债权。此时债权人可以有三个选择,被告可以是欠款人,也可以是担保人,也可以是欠款人和担保人。这种选择是由债权人自己来决定的,他的决定基础肯定是谁有钱就起诉谁。当然一般债权人都会选择起诉担保人,因为欠款人如果能还款或者愿意还款,那就不会欠款逾期了,而担保人一般都有着经济偿还能力,所以起诉担保人是一个最简单最容易的追回欠款的方式。

  那么在此时欠款人就变成了第一责任债务归还人,在法院判决之后,他将必须先将欠款的还款责任履行完。那么之后担保人可以去起诉借款人,要求借款人给付自己代偿的金额。

  正因为现在法律是比较明确的,所以银行等金融机构如果要求借款人找寻担保人时,签署的一般都是连带责任担保,方便未来银行追讨债权。作为担保人事先一定要想清楚自己的能力,不要最后将债务变成自己的,让自己变成债务纠纷的义务承担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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