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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民间借贷合同是无效的

  哪些情况下民间借贷合同是无效的?

  1、出借信用卡

  面对女友买买买的要求,没钱怎么办?我的钱包里有一张全新的信用卡。你想给她吗?

  【案例解析】

  杨峰和黄雪是通过交友网站相识的,交往一个月后就进入了‘热恋期’。杨峰借给黄雪一张额度为2万元的信用卡,黄雪每个月花完卡后按期还了贷款。几个月后,黄雪又向杨峰借了一张额度为3万元的信用卡。后来黄雪刷卡后停止还款,杨峰只能向朋友借钱还信用卡。双方关系破裂,黄雪向杨峰出具了一张5万元的借条,但始终没有还清贷款,杨峰起诉法院。

  法院认为,将信用卡出借给他人违反了《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行卡不得出租、出借”的规定,导致发卡银行未能正确评估和管理信用风险,增加了信用卡恶意透支和不良信用的风险,进一步影响了金融信用环境,阻碍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杨峰出借信用卡,就是逃避金融监管,从金融机构套取信贷资金,然后转移。借款合同无效。

  2、用银行信贷资金出借

  我的朋友要求借钱,但是他没有足够的资金。他正要礼貌地拒绝。朋友贴心地说,‘我这里有一个白领贷款客户经理的电话号码,你去办个卡,借我两天,我来还利息。’我该怎么办?

  【案例解析】

  张三需要资金周转,向朋友李四贷款20万,李四只有1万。他听从了张三的建议,向银行申请了19万元的消费贷款,借给了张三。张三答应只借半个月,利息5000元,记下了借条。张三未能按时还款后,李四起诉法院。

  法院认为,李四从金融机构套取信贷资金后借给他人,违反法律规定,合同无效,故判令张三返还李四20万元,但其不支持5000元利息。

  3、出借赌资

  最近朋友赌运很旺,赌书太少了。请帮我借钱,答应分四六笔。我可以借这笔钱吗?

  【案例解析】

  叶某与章某系朋友,叶某以借款40万元起诉章某返还借款本息。经查,这40万元来自于帮张借高利贷的叶。扣除砍头利息后,贷款人实际只拿到26万元。在借钱之前,叶某和章某做了几次赌博约会,参与了斗牛、炒金花等多项赌博活动,合伙赌博,分股,多次讨论赌博输赢。张某提出‘再借40万打架,把自行车换成摩托车’,叶某当即表示全力支持,然后为张某借了高利贷。后来,张逾期,叶状告张还款。

  法院认为,叶某明知章某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向章某出借赌资,借款合同无效,驳回诉讼请求。叶某为骗取胜诉判决,虚构事实,向法院作虚假陈述,法院依法对叶某妨碍司法秩序的行为罚款3万元。

  4、场外配资

  股市一路高歌猛进,身边"股神"赚得盆满钵满,要不要卖掉房子请股神操盘?

  【案例解析】

  柳某与相某系朋友关系,相某多年炒股为业,享有"股神"美誉。2016年牛市期间,柳某卖掉一套北京的房产,把房款1000万元存入相某指定的股票账户,交给相某"操盘"。双方约定:相某用这1000万元进行股票买卖,如有盈利则共同分享,如亏损则返还本金1000万元及年息15%。四年后,股票账户仅剩下一百多万市值,相某也仅向柳某还款108万元,双方签下借款协议,起诉要求还钱。

  法院认为,融资融券属于国家特许经营的金融业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场外配资业务。柳某将资金借给相某进行股票交易,名为借贷合同,实为对场外配资合同履行后的结算。场外配资合同违反《证券法》的规定,合同无效。法院判决相某返还柳某892万元,对利息不予支持。

  5、职业放贷

  有一千万拆迁资金可用,还有一部分资金借出去赚取利息,从而稳步赚取‘睡后收入’,赢得人生幸福?

  【案例解析】

  王五和刘钊原本是陌生人,一个是‘隔代人’,一个是小掌柜。经中介介绍,双方签署了《抵押借款合同书》 《收据》等格式文件,约定刘钊以该房产为抵押向王武借款28万元,期限一年,年利率15%。双方登记抵押后,王武的妻子将本金28万元转让给刘钊。刘钊未能按时还款后,王武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王武不具备发放贷款的资格,但经审理查明,王武长期多次向不特定人员发放贷款并收取较高利息,发放频率高、资金数额大,且发放行为具有重复性、规律性、盈利性,属于职业放贷行为。王武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正规贷款业务,借款合同无效,抵押合同无效。最终,法院只判决刘钊归还本金,并按银行利率计算利息损失。

  6、茶水费

  新房开盘抢购难,虽然中介要收"茶水费",但承诺抢不到就退款,还能额外赔偿,这钱交了不吃亏。是真的吗?

  【案例解析】

  戚某为购买即将开盘的商品房,在售楼处认识中介朱某。朱某承诺开盘当天抢到房源,如抢不到则双倍返还定金,双方签订了协议。开盘当天,朱某未能帮戚某选到房源,就承诺后期买到开发商清退房源,如果买不到,自愿承担5万元违约金。为此,戚某又向朱某支付了10万元。此后,清退房源还是没买到,朱某便退了105000元给戚某,并写下一份5万元的借条作为违约金。

  法院认为,双方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借款实为因履行委托合同而产生的违约金。戚某为借助朱某的个人资源,规避公开正规的房产销售程序优先获得房源,给予朱某"茶水费",损害了其他购房者的公平竞购权,扰乱了正常的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有违公序良俗,合同无效。因委托合同无效,违约金条款亦属无效。遂判决驳回戚某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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